如,2006年6月,某公司与技术发明人合作试制油气回收设备,但该公司拿到发明人的设计资料图纸后,就私下申报了“冷凝式油气回收设备”发明专利(申请号200610085301.4)。后来,该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。
又如,2006年9月,盐城地区某公司找到江苏某工学院,要求合作生产加油站油气回收设备,承诺给学院一定开发费。双方签订协议后,企业谎称为了加快进度让技术人员先消化技术方案,要求学院提前将技术资料给工厂。但企业拿到资料后就单方生产设备,拒绝履行约定的出资责任。2006年12月,镇江地区某企业与某学院签订了《油气回收技术产业化合作协议》,学院将专利技术和科研成果转移给企业,约定企业有效益后学院再从中提成。企业走捷径上产品很快就有了效益,但却拒绝履约兑现提成。2007年1月,某公司与技术人员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合作协议。合作才进行到一年半,在产品计算资料、设计方案、设计图纸都到手的情况下,企业就以双方工作中有意见分歧为由,中止了双方的合作,谋取了对方的研究成果


